根据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〈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教 [2007]91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申请对象
本校全日制在藉注册后的本科、高职(高专)学生中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二、奖励标准
每人每年5000元。
三、申请条件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(当学年每门课的平均成绩在75分(含75分),学分制为平均绩点2.5(含平均绩点2.5)以上者)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(所有成绩都以第一次考试为准);
5.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。
四、评审程序:
1.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(系)提出申请,院(系)对申请同学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审核,并根据分配的名额评选出符合条件的人选;
2.各院(系)组织学生填写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(见附表1),表格一式三份,注意用黑色水笔填写,必须粘附2寸照片;
3.院(系)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(见附表2),经院(系)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盖章的汇总表(文本版)和学生填写的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一起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;
4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整理、初审和汇总;
5、经校帮困领导小组审批后,公示5个工作日;
6、学校上报市教委审批。
五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:
因目前上海市教委只下拨半年的经费,学校将于2007年12月30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的农业银行金穗卡,获奖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。
六、其他:
1、为确保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,在评审过程中一定要坚持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的原则,保证学生知情权,严禁各种不正之风。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,一定要真实反映自己家庭的经济困难情况,并提供有效书面证明,凡弄虚作假的学生,一经发现,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奖学金,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。
2、在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。
3、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