派遣后不去报到的处理 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第五十条规定,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学校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,不再负责其就业。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(助)学金,并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缴纳违约金后,由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,按社会待业为人员对待:
1.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,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
2.自派遣之日起,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
3.报到后,拒不服从安排,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
4.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
《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五条:凡已批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 生源毕业生,不去用人单位报到,或报到后在一年内擅自离开就业单位另行择业的,用人单位可根据"劳动合同"的有关条款或实际情况,提出处理意见,同时书面报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。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核审后,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处理意见,出具退回毕业生公函,由学校将其档案、户粮关系退回生源所在地。